设置字体大小:【大 中 小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版 】 发布时间:2013-12-30
按《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》(试行)(鄂林改{2007}166号)规定,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:①用材林、经济林、薪炭林;②用材林、经济林、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;③非特种用途林的灌木林地、疏林地、采代迹地、火烧迹地、未成林造林地、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;④非特种用途林的生态公益林和以观光、休闲为目的的森林景观资源的经营权、使用权;⑤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。
除前款四项规定之外的其他森林、林木和林地,以及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森林、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。前款第(四)项规定的森林资源的流转,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和林木所有权,不得进行商品性采代。